債務糾紛案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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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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