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情況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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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證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但該證據必須查證屬實,與其它證據形成共同的證據鏈,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沒有借條情況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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