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要承擔負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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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未依法清算的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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