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駁回起訴裁定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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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駁回起訴裁定怎麼寫
律師解析:證據不足駁回起訴裁定可以這樣寫:寫明自訴人與被告人,再寫明案件事實與訴訟請求,説明案件審理情況和認定的事實,再寫明根據法律規定因為證據不足裁定駁回自訴,不服本裁定可以在5日內通過本院上訴或直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最後寫明合議庭成員並簽名、蓋章,寫上日期即可。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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