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減刑幾年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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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減刑,一般是依據罪犯在監獄中的認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況來決定,由監獄提出意見,報同級法院裁定予以減刑。同時,檢察院對減刑建議有權進行監督。一般每次減刑就減一年,有立功表現的減兩年,突出立功表現的減三年。

監獄減刑幾年減一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歷次減刑情況;
(四)執行機關的減刑、假釋建議和依據;
(五)公示期限;
(六)意見反饋方式等。
第二十六 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用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
(二)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
(三)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
(五)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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