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的材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於營業執照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八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一條 借閲、抄錄、攜帶、複製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抹、標註、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二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營業執照是公司可以進行正常的營業的文件,是需要由行政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因公司的法人調整而需要變更的,也是需要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到行政部門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上述部門的要求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