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費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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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適用17%税率。包裝物是指納税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納税人銷售貨物時另收取包裝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便週轉使用。
根據現行增值税及消費税的有關規定,一般來説,包裝物押金收入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一年以內又未逾期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税,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
應按規定計算徵收增值税和消費税。 "逾期"是指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應併入銷售額徵税。具體可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應徵消費税貨物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對於非酒類應税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計徵增值税又計徵消費税。對於酒類應税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的計税分為:
一是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收入,無論是否逾期,均不計徵消費税(因為啤酒、黃酒從量計徵消費税);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則應計徵增值税;
二是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收入,在收取當期應計徵增值税和消費税。
(二)不徵消費税貨物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計徵增值税,不計徵消費税。
重組後包裝物的核算:包裝物身份改變後的核算也主要分為:生產領用、隨同商品出售(包括單獨計價和不單獨計價)、出租出借等業務的核算,其均可參照現有制度中關於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
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於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併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税額。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税。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包裝費税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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