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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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税人為農户、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户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税。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税。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税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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