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手續有哪些 - 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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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股東的申請材料:

股東變更手續有哪些?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30日內其他股東的答覆意見,其他股東未答覆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説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股東或發起人應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適用;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上述第4、5項資料。

由於股東或發起人的變更而使公司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按有關變更登記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額的25%.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二、辦理手續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髮《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以上就是股東變更手續,股東變更時的法律手續是必不可少的步驟,有這樣的手續才能對於公司的股東有一定的法律保障,才能讓公司在法律的保護下安全切規範的經營,法律都會對於所有人以及公司起到一個監督以及保護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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