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經營必須設立分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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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公司異地經營要到當地工商部門備案,或成立分支機構,否則屬於違法經營。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公司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答覆,可以明確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個,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場所設點經營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註冊。
(2)依公司登記管理之規定設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在當地申請分公司登記。對於非公司的企業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國有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設點經營,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如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外設點經營,應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在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登記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區域內設點經營的,可申請增設營業場所,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在所在城市區域外設點經營的,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3)以公司名義異地經營,但未設點的,無需辦理登記,不以“無照經營”論。
由上述規定可見,對於異地經營的異地,是以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和所在城市(國家工商局、省自治區工商局)確定的。對於“經營”標準的界定,以“設點經營”作為認定標準;對於公司和非公司的企業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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