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貨幣出資應辦理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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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貨幣出資應辦理什麼手續

以非貨幣出資應辦理什麼手續?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應注意的問題

(一)依法履行評估作價、變更登記手續以及交付使用

由於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以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必然要涉及到對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作價,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時辦理權屬以及交付使用的問題,否則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未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後果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出資義務有以下幾種法律後果:

第一種,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對其利潤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股東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種,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追究責任,要求其補足出資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種,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種,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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