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註冊資本實繳比例分紅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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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註冊資本實繳比例分紅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按註冊資本實繳比例分紅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

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股東分紅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股東分紅權的概念所謂股東分紅權是指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

股東認繳的資金和實繳的資本很多時候都是有差別的,在分紅的時候,當然只能夠按照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額來計算。分紅這當然是所有股東所預期的最終的結果,但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很多時候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如果公司到了年底處於虧損的狀態,此時也就談不上股東要求分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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