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公司一定要設立董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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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設立董事。
1、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制的外商獨資企業,同樣適用公司法,並依法設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
根據《公司法》第44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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