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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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出資的常見表現

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利用估價不當的方法虛假出資。在我國,出資方式除了貨幣之外,還有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而後幾種出資方式,由於不是貨幣形式,是需要估價的。往往授意估價機構高估價格,以達到需要虛假出資的目的。

2、利用虛假驗資的方式虛假出資。由於驗資是由中介機構實施的,投資人往往通過中介機構出具的虛假的驗資報告來達到虛假出資的目的。

3、抽逃出資。投資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貸、租賃的財產和設備等方式出齊註冊資本,公司成立之後,則以各種名義抽走資金,使公司成為買空賣空的皮包公司。

二、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1、根據《民法通則》第49條,企業法人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公司法》第206條,違反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刑法》第158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虛假出資構成犯罪的條件

1、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

2、後果嚴重;

3、有其他嚴重情節。

綜上所述,虛假出資行為違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虛報註冊資本金額巨大、後果嚴重,那麼相關責任人就觸及到《刑法》了,其要承擔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最高可以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總之,公司發起人成立註冊公司,就應該按照相關程序規範辦理,不得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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