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託個人持股協議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一、公司委託個人持股協議有效嗎

公司委託個人持股協議有效嗎

對於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約束相對較小,一般而言,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且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也就是説,代持股協議只要是當事人雙方自願、平等地協商一致,沒有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也沒有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代持股協議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風險,代持股協議中的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而且各自所承擔的風險還不盡相同。

1、實際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1)實際股東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能

根據《公司法》,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是公司的股東名冊,實際股東雖然出資,但因為其姓名或名稱沒有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因此實際股東在法律上就不屬於公司股東。實際股東若想行使其股東的收益權、表決權等權能,只能通過名義股東來實現。

(2)實際股東的權益可能會受到名義股東的侵害

從外觀看來,名義股東對其名下的股份擁有處分權,面對各種利益誘惑,名義股東可能未經實際股東允許,就擅自對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處分,或者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或者是不如實向實際股東轉交股權收益等等。縱觀整個代持股行為,這也是實際股東所面臨的風險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風險。

(3)未來股權轉讓的税務風險無法規避

即使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各司其職,合作良好,對實際股東來説,還是有一個無法規避的風險——未來股權轉讓的税務風險。假如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想要解除代持股協議,從幕後轉到台前,在外界看來,這就是一次股權轉讓,股權轉讓自然就要繳税。換句話説,實際股東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東西,讓自己“名實相符”,還得繳一筆税,因為税務機關通常不會認可“當事人存在代持股關係,股權並未發生變化”這一説法。

2、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資有瑕疵時,名義股東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現其他出資瑕疵時,債權人根據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只能認定是名義股東出資不到位,其有權要求名義股東補足出資。法律出於對債權人的保護,規定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實際股東追償,但在一補一追之中,名義股東為此付出的時間、精力等,都是一種不可估量的損耗。

最後,委託個人持股協議中,實際的股東一般是“有實無名”,作為幕後的股東,一般是不能“名正言順”的行使權力,名義股東實際上是“身份空殼”,必要的時候需要承擔不屬於自己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