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的流程是要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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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如下:

公司轉讓的流程是要怎樣的?

一、股東會討論表決

欲轉讓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中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因為,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出資的意向。

二、資產評估

轉讓出資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佈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所似,股東轉讓的出資如果是國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購併使國有股發生轉讓,那麼對這部分國有股《資產》在轉讓前要委託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對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其價值的被動牲此較大,另外,欲受讓出:資的新股東若以上述無形資產投入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必須進行萍估作價。對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還皮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三、簽訂轉讓協議

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轉讓出資的股東與受讓出資;的股東或股東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規定並以般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出資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範雙方的行為。

四、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公司

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或《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過中文股東的上級政府部門審批;並報送。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五、出資證明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條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六、表決公司章程

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出資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出資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出資發生變化,所以,按《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監事。

七、工商登記註冊

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出資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註冊登記事項變更。

至此,完成了股東轉讓出資的全部法定程序。

八、轉讓出資公告

必要時進行轉讓出資公告。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頓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説,股東轉讓出資後進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層的透明度,便於增加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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