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轉股權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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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轉股權給第三人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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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可見,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要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序,只需股東將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從而繞開股東會無法或者很難着開的難題(新公司法第38條刪除了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職權),由舊公司法的股東會的集中統一決策權轉變為新公司法的股東個體的分散個別同意權,充分體現了資本自由流動的原則。此處出讓股東的通知義務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的轉讓事項應當包含擬受讓人、擬轉讓價格、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東作出合理判斷,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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