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必須同時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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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必須同時存在嗎
有限合夥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這裏要注意是“有限合夥企業”是“企業”不是“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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