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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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户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條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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