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股權變更以協議時間為準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工商股權變更以協議時間為準嗎?

一、工商股權變更以協議時間為準嗎?

工商股權變更不是以協議時間為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登記為準。股權轉讓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應當自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股權轉讓糾紛如何處理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1、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而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先將該訴訟情況通知公司,讓其在一定限期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其他股東在期限內有超過半數以上股東作追認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轉讓而不作否認,視為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又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或僅欲以低於轉讓合同價格購買的,判令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在審理中,應由出讓股權的股東負責舉證,在期限屆滿前如其能舉證證明已向公司提出轉讓其所擁有股權並徵求其他股東意見的請求,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未作購買該股權的意思表示,或其所報價格的要求劣於現股東以外受讓人所出價格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有效。

股權的轉讓在現實生活當中還是比較常見的,因為有很多的股東因為自身的原因或者是因為公司運營等相關的情況,都會選擇將自己所擁有的股權轉讓給他人,那麼之後就需要完成股東的變更的登記,變更登記的具體時間應當是以實際變更登記為準,也就是向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最終完成登記之日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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