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判例參考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基本案情:

判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判例參考

上海某公司成立於2002年9月,張某、王某均為該公司的發起人、股東。

2004年10月,王某與張某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其持有的全部該公司的17%股份轉讓給張某,股份轉讓款總計8300萬元。《股份轉讓協議》還約定:自《股份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至雙方辦理完畢股份變更手續止的期間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張某代王某行使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收益權、股權轉讓權等)。

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張某累計向王某支付股份轉讓款8100萬元,尚有200萬元未支付。

2005年1月8日,王某向張某發出《關於收回股份的通知》,以“遲延支付200萬元構成根本性違約”為由終止《股份轉讓協議》,並宣稱王某仍持有該公司17%的股份。

張某認為王某在收取8100萬元後毀約的行為有失誠信,向法院訴請判令王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王某辯稱: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股份轉讓協議》簽訂時,尚在股份禁止轉讓期內,《股份轉讓協議》規避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協議。

該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股份轉讓協議》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案情分析

張某和王某作為該公司的發起人,在該公司成立兩年後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過渡期”后王某將所持的標的股份轉讓於張某名下。上述約定並不違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關於“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該規定所禁止的發起人轉讓股份的行為,是指發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轉讓股份,立法目的在於防範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謀取不當利益,並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並不禁止發起人為公司成立三年後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合同。只要不實際交付股份,就不會引起股東身份和股權關係的變更,即擬轉讓股份的發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東,其作為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並不會因簽訂轉讓股份的協議而免除。因此,發起人與他人訂立合同約定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後轉讓股權的,並不違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在《公司法》規定的股份禁止轉讓期內,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與他人訂立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在股份禁止轉讓期後轉讓股份的,並不違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關於“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三、注意禁止期內轉讓無效情形及風險規避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禁止轉讓期內轉讓股份,要注意協議內容的特殊約定,避免股份轉讓協議無效。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禁止轉讓期包括以下六種: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為避免股份禁止轉讓期訂立《股份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可以約定由股份受讓人在股份禁止轉讓期內行使股東權(包括表決權、收益權、股權轉讓權等),待股份禁止轉讓期滿後辦理股權轉讓變更手續。

2、股份受讓人簽訂受讓股份禁止轉讓期內的《股份轉讓協議》採取審慎態度,儘量約定在股份禁止轉讓期滿後再支付股份轉讓價款或者有其他擔保措施。因為在股份禁止轉讓期滿前無法辦理股份轉讓變更手續,出讓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仍是出讓人的合法財產,這意味着當出讓人與任何第三人出現法律爭議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時,該股權作為出讓人名下的財產隨時都有可能被第三人保全,甚至是執行。如出現此種局面,股權受讓人支付了股份轉讓價款,卻最終無法取得股份,將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3、對於股份出讓人而言,簽訂上述《股份轉讓協議》也存在重大風險,即股份受讓人可能利用股東身份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等不正當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將由股份出讓人承擔。如本案“本院認為”部分所指出的,“儘管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過渡期內王某作為該公司股東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由張某承擔,但這種約定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內部有效,而對第三人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由於上述《股份轉讓協議》的簽署日期與股權變更日期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雙方都應當設置相應的違約條款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對於股份出讓人而言,應當設置對方不支付股份轉讓價款時的違約條款;對於股份受讓人而言,應當設置對方不辦理股份變更時的違約條款。

通過上述判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判例我們可以知道,公司或其他企業股權轉讓需要注意股權的持有人,不同的持有人在轉讓股權時是有不同限制的,並且轉讓時也會有股權比例的限制,比如説董監高每年轉讓的股權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等。這也是對股權轉讓手續的的前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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