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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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
1、公司資本驗資後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賬户所有;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違反《公司法》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5、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6、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7、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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