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全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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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權益關係着一家公司的權益問題,法人往往會維護公司的良好運營。我國公司法詳細規定了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問題。本文將為大家列舉出公司法人的權益具體是哪些,供大家參考瞭解。那麼你知道公司法人的全力是什麼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公司法人的全力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的全力是什麼?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説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二、公司法人的義務是什麼?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3)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法人的全力是什麼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公司法人的法定職權包括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訂合同的權利、支持董事會的權利等等,公司法人的法定義務包括在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不能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義務,也不能兼任另一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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