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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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義務具有等同性。我國公司法並未絕對否認隱名股東的合法性,只是在對抗善意第三人時,否認其合法性;在一定層面上,還是承認隱名股東的客觀存在和合法有效性,其權利義務與顯名股東一致。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是怎樣的?

1、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股東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3、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東有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行為,公司債權人向名義出資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出資人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公司債權人將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6、未經他人同意以該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的,申請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承擔股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股東佔有公司的股份,而且可以進行變更。股東有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雖然隱名股東是在背後的,但是實際的權利還是要歸於隱名股東身上,所有的事務都要經過隱名股東的一個過程,所有股東的權利都是得到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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