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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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願意與中國的上市公司合作,外國投資者與中國的企業合資設立的企業叫做中外合資企業。由於與外國投資者合作不僅涉及到合作雙方的利益,而且合作關係的好壞、企業經營的成敗也影響着我國在國際上的形象,因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和程序有着更為嚴格的規定。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一、什麼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項目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協商,制定合作協議、合同,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加以約定。合作雙方簽署的合同,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二、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

(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這些文件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准機關審批

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審查批准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辦理工商登記

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稱審查批准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因此,首先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違反法律法規,其次,各項需要設立企業而進行的活動,需要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由中國合作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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