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可以不可以強迫小股東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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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可以不可以強迫小股東賣股份
大股東要求小股東出讓股份,請問這一做法合不合法,理由是什麼?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考慮到以上事項對公司及股東的意義重大,本法規定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形式做出決定。這樣規定能夠較好地保護多數股東的利益,避免控制股東利用簡單多數的辦法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這些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不能通過公司章程或其他方式予以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
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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