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税前扣除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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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固定資產一次性税前扣除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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