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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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一、公司控股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控股股東、大股東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二、控股股東的賠償責任

控股股東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新型的侵權責任。控股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若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應視為控股股東違反了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而導致少數股東的剩餘財產索取權無法實現。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股權為調整對象。股權是一種集合性權利,不屬於物權,也不屬於債權,涵蓋了剩餘財產索取權在內的多種財產權利。因此,無法清算時,控股股東應承擔賠償責任,處於受害人地位的少數股東有權向控股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控股股東在公司無法清算時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基礎在於控股股東對公司行使了控制權且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無法清算的原因往往是控股股東不依法提交有關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文件。那麼,如何確定控股股東有無過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公司的股東具有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的表決權的權利,並且在決議的執過程中,可以行使自己持有的權利,控股股東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新型的侵權責任,控股股東在公司無法清算時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基礎在於控股股東對公司行使了控制權且怠於履行清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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