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內部股權放棄協議書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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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內部股權放棄協議書合法嗎?

一、股東內部股權放棄協議書合法嗎?

鑑於:

_________公司(棄權股東)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合法股東之一,並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六十五(65%)的股份。

________公司(股權出讓方)為目標公司另一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召開目標公司股東會股東同意並形成決議,______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向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________公司(棄權股東)在此聲明:

1、本公司無條件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目標公司章程》對出讓股份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2、本公司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決定是無條件的和不會撤銷的,並承諾在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讓相關事宜對《_______目標公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__________公司(棄權股東)(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不同意放棄股權如何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在當代的社會對公司方面的一些股權實際上是可以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允許的,當然了,關於這個協議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話,還是需要根據形式以及內容來做出一個不同的判斷的,但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限制,不讓做出這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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