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登記條例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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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各類企業、公司層出不窮,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都要有一個載體,也就是公司,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開立公司必須進行登記,那麼,公司法人登記條例有哪些要求呢?針對這一問題,本站小編查找了相關資料。

公司法人登記條例有哪些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範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户,申請納税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九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 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第五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於公司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五十二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作出准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准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髮營業執照;作出准予公司註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第五十六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佈。

第九章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九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二條借閲、抄錄、攜帶、複製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六十三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而公司法人登記條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從廣義上看,根據我國的立法現狀,公司登記適用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適用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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