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界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界定?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界定?

1.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

(1)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2)能源工業(不含開採石油、開然氣);

(3)治金、化學、建材工業;

(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5)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7)建築業(包括專門從事為開發土地、建築房屋而進行平整土地業務);

(8)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包括從事搬家、搬運業務 (除從事函件、物品、傳遞業務外);

(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諮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業務(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不包括車輛、電器、計算機監視系統和普通儀器儀表的維修)。

經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是指:

(1)從事 建築、安裝、裝配工程設計和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

(2)從事飼養、養殖、種植業、飼養禽、畜、犬、貓;

(3)從事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

(4)用自有的運輸工具和儲藏設施直接為客户提供倉儲、運輸業務;

以税務實踐的標準,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是從事生產、加工業務的企業,或者專門或者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勞務諮詢等企業,單純的委託外單位加工,然後收回加工成品對外銷售的業務應不屬於生產性業務,該等外商投資企業也不應認定為屬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税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有關税收優惠政策”,以及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兼有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税收優惠政策:

在税法第八條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税期限內,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税務機關核准後,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税待遇;其在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税優惠待遇”之規定,是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首先應當以其營業執照涵蓋之經營範圍內是否具備生產性業務為依據。若無生產性業務的,則該外商投資企業均不能享受生產性企業的税收優惠政策。而若其經營範圍內有生產性業務的,則以其生產性業務收入佔全部業務收入是否超過50%為標準,超過50%,即可享受生產性企業的税收優惠。反之,則不能享受生產性企業的税收優惠。

從事生產加工業務的外資企業從事業務,是由減税待遇的,要經過有關機構的審批走税務方面的流程,具體細則這裏不贅述,但是從事製造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税也是有限制和核準機制要求的,法律上都有具體明確的相關成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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