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欠款可否查封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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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欠款可否查封公司財產?

股東欠款可否查封公司財產?

股東欠款不能夠查封公司財產。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是獨 立的法人,其財產獨 立於任何人,對外獨 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責任。

公司的財產是屬於公司所有,不能用來清償個人的債務,因此不能查封公司財產。但是,股東享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可以作為其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就所得價款清償股東債務。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 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公司直接的資產和股東持有的股份兩者區別是什麼?

股東將財產對公司出資,辦理出資手續(比如出資註冊資本,或者增加註冊資本)後,這些出資歸公司所有,包括股東對公司的現金出資,實物出資(房產、設備、原料、成品和半成品等),技術出資(專利技術、商標)等,相關財產權屬歸於公司名下,成為公司的資產,從此這些資產和股東個人就無關了。股東出資後獲得的相應的權利就是股權,對公司持有股權,通過持股所代表的投票表決權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起到作用,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型的企業中,持股的大股東往往也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或者實際控制人,而這些公司的股東表決制度,股東大會等又不是非常完善,故而股東的意志往往直接反應到了公司的行為上,往往會讓不太瞭解公司法的人誤以為股東=公司,股東的資產=公司的資產。

按照法律的規定股東的債務不等同於公司的債務,故而公司沒有義務為股東承擔債務,如果債務屬於股東個人所負,就應當由股東個人以其資產負擔,否則對公司法人的財產權構成侵害,不僅侵害公司法人的財產,還侵害到其他股東的財產權。當然股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如果個人沒有財產,只有股權可供法院執行還債的,可以執行其股權,如果該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股權對外轉讓的,該公司股權就可以對外售讓,如果該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對外售讓,必須要收購股權,收購支付給負債股東的價款,屬於股東個人資產,是可以被執行的,若公司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購買股權也不同意對外售讓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股權。不過執行股權要比執行現金等資產更為繁瑣,特別是一些私營小企業,由於公司的人合性質,不瞭解其公司經營狀況的“外人”一般不會去購買股權,結果其股權處於無法對外無法轉讓的尷尬狀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股東欠款是否需要公司來承擔責任,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瞭解,實際上公司股東和公司財產是分開的,所以如果公司的股東欠款的話,這是屬於公司股東個人的債務,那麼就不能夠他分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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