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抽逃出資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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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有抽逃出資罪嗎?

《刑法》中有抽逃出資罪嗎?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徵上有本質的不同,兩者的不同點歸納如下:

(1)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2)在主觀方面兩罪雖然都是故意,但兩者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不以非法佔有為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5)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在公司建立初期時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註冊資本,那麼註冊資本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規模和經營範圍,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也是可以選擇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如果公司經營有需要,公司發起人和主要股東也是可以申請使用公司的註冊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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