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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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二、一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供哪些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三、公司需要登記的事項有哪些?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總的來説,公司的登記工作歸工商局管轄,如果註冊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向工商局遞交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名稱核准通知書,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效材料,工商局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審查時間並無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