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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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1、公司未成立的責任承擔。如《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抽逃出資責任承擔。如《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公司合併、分立時債權人權益保障。如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債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享有到期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權利.

2、享有要求債務提供擔保的權利,若債務人到期不還債,可以就擔保財物進行優先受償的權利。

3、享有收取合同約定的利息(但不得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的權利;如果債務人違約,收到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權利。(包括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聘請律師維權的費用可以約定由債務人承擔)

4、如果債務人存在根本違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損失的權利。

5、經法院判決或調解,債務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還債義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獲得逾期罰息的權利(即同期銀行貸款利率2倍標準計算的利息)等等。

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貫穿了公司的所有階段。包括公司未成立的時候以及公司破產之後。也就是説不管公司發生了什麼,債權都是一直存在的,也是受到《公司法》的保護的。如果有人想要損害該權利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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