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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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逃出資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抽逃出資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抽逃出資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本罪與職務侵佔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並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範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範圍較前者要寬得多。

(2)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於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佔罪則有此目的。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4)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註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裏的財物不限於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裏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公司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主張要求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無論時間過了多久,抽逃出資的侵害行為和侵害結果都一直持續存在,若出資義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該抗辯理由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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