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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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5月1日起,不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1%。、
2、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設備租賃税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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