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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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破產製度一定有三種,分別是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這三種制度適用的範圍是不同的,他們的優勢與劣勢也是不同的。企業破產是一件比較重大的事,不是宣佈破產就可以完成的,還要進行後續的歸整工作。那麼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別 是什麼?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脱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破產和解

產和解是指具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在法院許可後,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終止破產程序,從而預防企業破產的法律制度。

破產和解可以分為兩種類型: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的和解和進入破產程序之後的和解。

四、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適用條件的區別

(一)能夠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必須是債務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無論該等債務是否到期;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並不論債務人是否經營盈虧,只問能否償還債務,譬如本身經營並不虧損,但卻因不適當地承擔了擔保責任而被宣告破產。

(二)對破產和解來説,程序啟動的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條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現了破產原因。

五、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申請範圍的區別

(一)破產清算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此外,對於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金融機構具有破產原因的,國務院相應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亦可以提出破產清算。

(二)破產和解申請人僅限於債務人。也就是説,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具備破產原因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而不能提起破產和解,至於債務人為了避免被宣告破產,可以向債權人提出破產和解的請求。

破產清算就是企業破產後,由清算組接管企業的清算工作,對企業的財產進行評估及處理。財產重整就是指可能破產但具有再生可能的企業的制度。企業和解就是指破產的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延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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