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是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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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破產清算

如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是如何清算?

保險公司破產是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公司業務經營活動並消滅其法人資格的一種法律行為。

保險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企業破產法(試行)》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進行。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破產清算

1、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按照《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保險公司因資不抵債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規定,組織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中國保監會、公司開户銀行和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及稽核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以及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受人民法院領導,對債權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清算組組成後,即可進行工作,在清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後,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即可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2、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破產申請可以由該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提出,也可由債權人提出。對於符合破產條件並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其破產。破產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出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90日內,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應當組成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清算組在完成公司財產、債權、債務的清理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批准後執行。

3、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後的業務轉移。人壽保險業務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是建立在精算基礎之上的,每一張人壽保險的保單都經過壽險精算來確定投保人的交費數額,以及保單到期後應該給付的保險金額;而且,由於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因而帶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也就是説,每一張人壽保險的保單都有現金價值。這些保單的價值就是人壽保險公司根據規定每年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即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實際上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因此,為維護保險合同的嚴肅性和充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當人壽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被撤銷,或者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以後,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繼續經營,轉移的合同繼續有效。在這種合同和準備金轉移以後,接受轉移的公司就充當了原公司的角色,它與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是對等的:既取得了原公司依合同所享有的權利,也承擔原公司依合同應履行的義務。在轉移過程中,原壽險公司與其他的保險公司應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充分協商並達成轉讓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則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當時的保險業務情況,指定一家或多家經營有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保險合同及準備金,被指定的保險公司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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