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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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強制清算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 申請人:債權人或者股東

一旦出現了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公司強制清算與公司的破產清算二者之間是有着本質上區別的。通常來説,強制清算是因為公司出現了違法的行為,而由國家的相關部門執行的一種強制性清算行為。而破產清算是因為公司內部的經營出現問題無法正常運轉之後,自行決定執行的清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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