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 行使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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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行使別除權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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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行使原則

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行使原則有:
1、破產案件受理後,別除人要行使權利,仍須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按中國破產法的規定,別除權人應與其他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一樣申報債權,同時別除權作為破產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受償時,還應當與其他破產債權人一樣接受債權調查。
2、在破產宣告後,別除人要行使別除權的,應向清算組提出,經清算組審查同意,由清算組清償債權。
3、別除權應得受償金額有爭議而沒有確定時,清算組應將價金單獨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產情況下,如果就共有物設定擔保的,首先應分割共有物,然後就屬於破產人的那部分財產行使別除權。
4、別除權人請求受償,應提交證明材料。
5、別除權人可以放棄優先受償權,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依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受償。
6、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擔保債權數額時,超過部分應歸破產財產納入破產分配,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大於擔保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後未能清償的部分,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別除權的產生是由於在破產宣告前,是以擔保物權為基礎權利,是破產法的特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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