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是怎麼認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一、什麼是破產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是怎麼認定的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二、破產清算

公司在解散清算進行到一定階段甚至在財產處理完畢時才發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此時的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已經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是,公司與債權人之間就清償比例達成和解而清償全部債務時,是否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轉向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首次確立了公司強制清算中的協商機制,主張由清算組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全部債權人與清算中公司就債權清償達成的和解,屬於債權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該認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顧當事人自治而強行轉向破產清算,只會徒增債務清償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支出,對於債權人的利益尤為有害;再次,和解協議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不存在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問題。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應作為免除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例外。

三、資不抵債認定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的。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的法律事實。破產原因也是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對破產原因規定之寬嚴,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之平衡及保護傾向與力度,而且可能影響到失業人數與社會秩序等諸多方面,所以成為新破產法立法中的一個重要爭議問題。

各國立法對破產原因的規定方式主要有列舉主義與概括主義。前者列舉規定表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各種具體行為,實施行為之一者即視為發生破產原因。後者則對破產原因從法學理論上作抽象規定,通常概括規定的方式有:

1、不能清償;

2、債務超過,即資不抵債;

3、停止支付。

我國立法採取概括主義。

多數採用概括主義的國家以不能清償作為對自然人、法人普遍適用的一般破產原因,而以債務超過作為對資合法人、清算中法人、遺產等僅以有限財產為清償保證、無人對其債務負無限責任的特定主體主動申請破產的特殊破產原因,目的是防止其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不適當地擴張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同時規定,停止支付可推定為不能清償,以解決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的舉證責任問題。

通常認為,立法對破產原因的規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1、明確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判斷標準,使達到破產界限者均能及時、順利進入破產程序;

2、避免未達到破產實質界限的企業被牽連進破產程序;

3、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有易於舉證的判斷標準,利於其行使權利;

4、法院有可迅速判斷案件是否應當受理的可操作性標準;

5、立法寬嚴之度符合具體國情和社會政策要求。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是一般情況下資不抵債破產的主要原因,而破產後清算是最常見的做法,各國對於破產原因的規定也有很大的不同,通常有列舉式和概括式兩種方式,我國採取的主要是概括式的方式,破產之後可以對破產財產及時進行清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綏化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