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清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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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和清算的區別

破產和清算的區別

清算,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序。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二、什麼是破產和清算

1、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公司破產有多種含義,但法律意義上公司破產則是指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經公司(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依法審查受理,並依照法定程序將公司(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分配給債權,並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特定程序。清算,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序。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2、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解散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後多數情況下都要產生清算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除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這種情況外,在公司因其他解散後,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在正常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能夠根據以上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就不需要司法權的介入,這種情形屬於普通清算,是公司清算過程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清算方式。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這種情況屬於特別清算。

3、公司清算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即破產清算。公司的破產清算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直接的破產清算,二是公司清算過程中出現的破產清算。直接的破產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在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宣告公司破產,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清算過程中出現的破產清算是指公司在依法解散後,清算組(不論是公司自行組成的還是法院指定組成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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