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受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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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受理時間是很多瀕臨破產的公司需要了解的內容。一般來説,法院在判決通過重整計劃前需要做出許多準備工作,受理時間將會受這些工作的時限影響。具體影響時間的工作有哪些呢?接下來就由本站為您解讀。

破產重整受理時間

一、受以下時限影響:

1.企業和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個月;

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三個月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

3,表決通過,十日內企業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

4,法院收到申請,三十日內作出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未獲通過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

有必要提醒的是,即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終止了重整程序,之後還是有漫長的計劃執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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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1 提出重整申請

《企業破產法》第70條第1款,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70條第2款,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 人民法院受理

《企業破產法》第71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3 重整期間

《企業破產法》第72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4 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

4.1 管理主體

4.1.1債務人自行管理 《企業破產法》第73條第1款,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企業破產法》第73條第2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4.1.2管理人負責管理 《企業破產法》第74條,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4.2 財產管理

4.2.1擔保物

《企業破產法》第75條第1款,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企業破產法》第75條第2款,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2.2佔有的他人財產

《企業破產法》第76條,債務人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4.2.3投資收益分配

《企業破產法》第77條第1款,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企業破產法》第77條第2款,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 重整程序的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78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 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3)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2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准2.1 製作重整計劃草案

《企業破產法》第80條第1款,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企業破產法》第80條第2款,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以上就是與破產重整受理時間相關的內容,在申請破產重整時,要仔細研讀相關法律條例,起草債權人認可的破產重整計劃才能加快破產重組時間。破產公司在申請重整時應該即時告知債權人,獲得債權人信任方能獲得破產重整的機會。如果您需要更詳細的法律幫助,請登錄本站!找律師就上本站,專業律師為您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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