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拍賣流拍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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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拍賣流拍後怎麼辦?

資產拍賣流拍後怎麼辦?

司法拍賣流拍,就是在司法拍賣過程中,只要拍賣沒有結束,隨時都可以繳納保證金參加競拍。如果直到拍賣時間結束仍無人競拍,這件拍品的第一次拍賣就算司法拍賣流拍了。

按照法律規定,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以後,在60日之內,要組織第二次拍賣,拍賣總共可以進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賣流拍了,要對拍品進行變賣。如果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達成變賣以物抵債的協議,法院是准許的。

根據相關法律還規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賣流拍的起拍價將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過20%。

二、以房產為例,司法拍賣流拍三次後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產經拍賣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若通過變賣程序仍無法成交的,則只能選擇以房抵債,否則法院對抵押房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並將房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房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綜上,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在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時,首先採用拍賣的方式。法院進行司法拍賣,必須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拍賣三次仍未拍賣成功,就會對該資產進行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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