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要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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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要寫哪些內容

有過租房經歷的人都清楚,進行房屋租賃的,肯定是要簽訂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其中,就房屋租賃的實際情況約定清楚,這樣能夠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從實際來看,房屋出租合同要寫哪些內容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房屋出租合同要寫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出租房屋要辦什麼手續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答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答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由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户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上述十條就是在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的時候,必須要約定清楚的。而對於當事人來講,進行房屋租賃之前,除了要了解清楚房屋出租合同要寫哪些內容外,還要知道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這樣才有可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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