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造謠的危害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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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網絡造謠的危害是什麼?

網絡造謠的危害是什麼?

網絡造謠的危害主要有:

1.網絡言的功能總是消極的。它可以傷害個人,傷害羣體,傷害社會,傷害國家,在許多情況下,流言蜚語往往成為不誠實的人的鬥爭的手段和工具;

2.可以使原來比較穩定的人際關係變得互相猜疑、傾軋、緊張;使原來比較穩定的社會秩序變得十分混亂,變得人心惶惶;

3.可以人們的思想警惕,減弱人們的防備心理,使人不知不覺成為謠言的俘虜,它可以破壞人們的團結,削弱彼此之間的信任,製造內耗,瓦解對方的戰鬥力。由於它具有混淆輿論的功能,往往造成極壞的影響。

二、網絡造謠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誹謗罪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對於網絡造謠的行為,顯然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通過發佈不實信息對他人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的,是屬於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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