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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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信息化的迅猛發展,網絡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在網絡上各種信息雜亂,由於一些虛假信息可能會使我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網絡金融詐騙就是其中的一種。當我們發現自己受騙時,該行為是否是網絡金融詐騙,即網絡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小編整理了以下四點內容。

網絡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網絡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網絡詐騙犯罪的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中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並對其行為負責由此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法中通常以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需要某種特殊身份而將自然人主體分為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後者如貪污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等。而單位主體則指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集體性組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與法人都可以作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我國《第 37 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我國網民以 10-39 歲年齡段為主要羣體,比例達到75.1%。其中 20-29 歲年齡段網民的比例為 29.9%,在整體網民中的屬最大比佔。這一數據主要反應的是網民的年齡分佈,也從側面揭示了網絡詐騙主體的年輕化。此外,網絡詐騙是以互聯網為工具而進行的詐騙,故而互聯網技術的嫻熟運用是網絡詐騙犯罪得以成功的必要條件。網絡詐騙主體不僅要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編程技術,還要對如何清除痕跡、如何解碼等問題有所研究,這些都是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成功的前提。所以網絡詐騙的主體除了年齡的年輕化特點外,一般具有較為嫻熟的計算機操作應用能力。

二、網絡詐騙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亦稱行為人的罪過,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引發的後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由於詐騙行為需要行為人在行動的過程中以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去騙取對方的信任,其後才有受害人基於對行為人的信任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傳統詐騙中,行為人還需要面對面交流,以語言上的技巧和足夠的耐心甚至團伙作案中精巧的分工佈局才能獲取對方的信任,這明顯需要明確的目標指示以及預謀,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而網絡詐騙中,行為人顯然不需要通過面對面交流的方式,手指在鍵盤的舞動中也許就可以“日進百金”。但行為人無論是在社交軟件中的文字欺騙,還是以釣魚網站的守株待兔,其主觀上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且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應視為直接故意。

三、網絡詐騙犯罪的客體

當今社會是信息引領的天下,隨着電子商務、電子金融等電子交易平台的普及,人們對互聯網的依賴性也越來越強,無網絡寸步難行絕對不是玩笑。網絡詐騙分子利用網絡發佈各種虛假信息和網絡理財詐騙等從而在各大交易平台上活躍,他們的行為不但破壞了正常的電子商務、電子金融環境,更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我們知道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據此,網絡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不是單一的,既有公民賴以信任的網絡交易環境,又有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體制等,更為直觀的是網絡詐騙分子通過網絡平台詐騙獲取公私財物,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如前所述,我國法律並未對網絡詐騙犯罪進行專門的法條規定,實踐中也是參照“詐騙罪”定罪量刑,所以筆者為將公私財物所有權看作網絡詐騙犯罪的客體較為合適。據相關數據表明:網絡犯罪的數量每年增長 35%,造成的損失每年增長 35億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平均每起案件造成的損失估計為 56 萬美元,而一般的搶劫銀行案件平均每起造成的損失為 1.9 萬美元。這些數據説明網絡詐騙犯罪基於其成本低、見效快等特點使得犯罪分子獲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尤其是近年來集團化、跨國網絡詐騙犯罪的愈演愈烈,給公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值得引起各界的關注。

四、網絡詐騙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就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等,説明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有所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徵。具體而言,網絡詐騙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法律,在網絡平台上以各種方式對其他網絡用户進行詐騙的行為及其產生的危害結果。隱瞞真相以及虛構事實是犯罪行為中最常用的兩種犯罪形式,只要犯罪行為符合其中任何一種形式,便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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