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税票罪和逃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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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開增值税票罪和逃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虛開增值税票罪和逃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虛報增值税發票與逃税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客體方面、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三個方面。

1、客體方面不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税專用發票;而逃税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不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税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而逃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逃税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和過失,沒有盈利目的。

二、逃税罪的處罰是什麼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逃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不管是虛開政治税票還是逃税這兩個行為都是不可取的,都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雖説兩者有些許的區別所在,但是如果犯了一樣是要受到懲罰的,至於逃税罪會判刑多久則要看具體逃税金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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