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偷税漏税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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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春偷税漏税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長春偷税漏税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偷税漏税罪”(逃税罪)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公民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納税也是作為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管是什麼組織還是個人,如果有偷税漏税的行為的,那麼都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一般處罰會根據所涉及到的偷漏税金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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